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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因發(fā)布不當言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公安機關處罰
2020-02-12 07:48:26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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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理網絡涉疫不當言論

  當下的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社會各界紛紛投入抗擊疫情的行動中。但有一些網民卻發(fā)表不當言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2月2日,深圳一男子公然在網絡上發(fā)布咒罵湖北人的言論,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廣大網友對此表示極度憤慨。經查證,惡意辱罵湖北籍人士言論的發(fā)布者為龍某,2月4日,深圳光明警方對龍某涉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處以治安處罰。

  “這些言論并非謠言,但卻比一些謠言更令人憤怒,甚至覺得能說出這樣的話的人簡直沒有人性。我的一位好友發(fā)微信朋友圈說,‘真希望疫情時間長些,這樣我家口罩就不愁賣了’,看到后我果斷刪除了這位好友,價值觀不一樣沒法一起玩。”北京朝陽區(qū)某廣告公司經理王周(化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 發(fā)表不當言論違法

  據(jù)《法制日報》記者了解,連日來,因發(fā)布不當言論被公安機關處分的不在少數(shù)。

  1月24日,河南鄭州的張某在其微信群中稱:“我剛從武漢回來,專門去染上病毒回來傳染你們。”由于張某言論構成違法,1月27日,鄭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

  1月28日下午,湖南寧鄉(xiāng)花明樓鎮(zhèn)的周某發(fā)布一條“我希望長沙和武漢一樣死得越多越好”的微信朋友圈消息,在發(fā)布不久后刪除,并修改了微信昵稱以及微信頭像。當日18時,花明樓派出所民警將周某傳喚到案。經查,周某出于發(fā)泄情緒的目的,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不當言論,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相關規(guī)定。

  2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小欖分局依法對涂某處以行政拘留15日。據(jù)了解,涂某先后兩次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fā)布辱罵他人及辱國言論。

  “發(fā)表不當言論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行政責任即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參照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韓英偉說。

  在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yè)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看來,不當言論可能構成仇恨性言論,侮辱、誹謗性言論或者尋釁滋事行為。

  鄭寧說,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在疫情之下,有些言論(如針對湖北人)已經構成了仇恨性言論,即一個人或群體在性別、種族、宗教、殘疾或性取向等特性的基礎上,攻擊另外一個人或群體的言論。這些言論容易造成煽動暴力行為,挑起不同群體的仇恨,對其進行管控有正當性。”鄭寧說。

  不當言論分為三類 最高或將面臨刑責

  不當言論該如何界定,有何評判標準呢?

  在韓英偉看來,所謂不當言論即為不正當、不恰當、不合適的言論。在當前網絡環(huán)境下,自媒體發(fā)展日新月異,出現(xiàn)不當言論的情形多之又多,但是并非所有的不當言論都應該以法律意義上衡量標準進行界定,還存在其他標準諸如社會道德、文化、風俗習慣上等。

  “因此,不當言論可以分為三類。第一種,產生一定的不良影響,僅僅違反人們普遍接受的道德價值標準,還沒有達到法律評價的標準;第二種,違背了人們的一般價值標準,尚未嚴重損害社會秩序、個人尊嚴;第三種,與人們的價值標準的認同范圍背道而馳,超出了法律秩序容忍的程度,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韓英偉說。

  在當下疫情發(fā)生的特殊時期,發(fā)表不當言論最高可能面臨哪些處罰呢?

  韓英偉解釋說,如果情節(jié)非常嚴重,就不是治安處罰了。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此外,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韓英偉說。

  普法宣傳不能忽略 平臺落實主體責任

  《法制日報》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許多人對于發(fā)表不當言論會違法這種情形不清楚。那么將如何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呢?

  鄭寧建議,有關部門應通過典型案例對網民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醒網民不要發(fā)表不當言論,否則會遭到法律制裁。

  “對于總愛發(fā)表不當言論的人要多進行引導,加強普法,以案釋法,提高其法律意識,情節(jié)嚴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韓英偉說,最重要就是提升網民的網絡道德素養(yǎng)以及增強網民法律意識。在新媒體領域中,當網絡參與者發(fā)布或者轉發(fā)不當信息時,就會借助網絡的力量使之傳播加速,擴大其影響范圍。所以,需要深層次提升網民的網絡道德素養(yǎng)和法律意識,通過網民自覺抵制有損網絡文明與網絡道德的行為,進一步凈化網絡空間,明晰網絡邊界,主動踐行文明健康的網絡參與行為。

  對于網上的不當言論該如何規(guī)范或根除呢?

  鄭寧說,其一,網絡平臺應落實主體責任,對不當言論進行及時處置;其二,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發(fā)表不當言論,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人要依法進行懲戒。

  韓英偉建議,第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技術手段切實規(guī)范網絡信息的管理,對互聯(lián)網信息“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營造健康的網絡環(huán)境;第二,互聯(lián)網行業(yè)自律組織應當加強制定和完善行業(yè)公約等行為規(guī)范,在網絡不當言論出現(xiàn)時,有效監(jiān)督,及時管制不當行為,使得網絡秩序的自律機制有效運行;第三,建立健全網絡言論監(jiān)管法律體系,提高執(zhí)法隊伍素質,深化監(jiān)管;第四,要依靠網絡的自我恢復功能消解不當言論。

  “法律不是萬能的,有些不宜法律徑直管制,網絡自身對于某些不當言論信息抵消的,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網絡自我循環(huán)、自我恢復的功能,通過其自身對法律禁止范圍外的各類信息的容納與消解促進和推動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的健康發(fā)展。”韓英偉說,例如,當下某人在小范圍內發(fā)布對于疫情不當?shù)难哉摚瑢τ谝咔橛姓_認識的人就會很快在網絡環(huán)境中予以反駁,支持與反對的雙方會就各自的論點拿出依據(jù),供網絡公眾予判斷,無理取鬧者自然會被公眾所排斥,最終不當言論就失去空間。這是人們防止不當言論的一種有效做法。(本報記者 韓丹東/本報實習生 林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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